本文作者:欣海報關 梁玉婷
一.問題
中瑞散貨清關時發票上已有原產地序列號,同時也辦理了T證(歐盟間運輸證明),為何還是不能享受協定稅率?
二.可享協定稅率的滿足條件:
1.瑞士屬內陸國,海運出口至上海需經過第三國中轉,FTA中轉貨物必須符合“直接運輸”規則
2.中轉國未能出具官方未加工證明,進口同時提供以下兩個單證時,默認為“未加工”
A.全程聯運提單上箱號未更改過;
B.外方出具的T證(運輸證明)
三.具體分析:
1.瑞士因屬內陸國海運進口必定經過中轉,“中轉”可視為”直接運輸”能夠享受協定稅率,貨物必須滿足:
未做除裝卸、物流拆分或者為使貨物保持良好狀態所必需處理以外的操作;
處于其他國家或者地區海關的監管之下。
申報時提供:
(一)由瑞士關境授權機構簽發的有效原產地證書正本,或者經核準出口商出具的原產地聲明
(二)貨物商業發票、運輸單證。 貨物經過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運輸至我國境內的,應當提交從瑞士關境至我國的全程運輸單證、其他國家或者地區海關所出具的證明文件或者海關認可的其他證明文件。
(出處:海關總署第223號令
第十六條 適用《中瑞自貿協定》協定稅率的進口貨物應當自瑞士關境直接運輸至我國境內,途中未經過中國、瑞士關境以外的其他國家或者地區(以下簡稱“其他國家或者地區”)。
除通過管道運輸至我國的瑞士原產貨物外,原產于瑞士關境的其他貨物經過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運輸至我國,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視為“直接運輸”:
(一)未做除裝卸、物流拆分或者為使貨物保持良好狀態所必需處理以外的操作;
(二)處于其他國家或者地區海關的監管之下。
第十七條 原產于瑞士的貨物申報進口時,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海關的申報規定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以下簡稱《進口報關單》),申明適用《中瑞自貿協定》協定稅率,并且同時提交下列單證:
(一)由瑞士關境授權機構簽發的有效原產地證書正本(格式見附件2)或者經核準出口商出具的原產地聲明(格式見附件3)。
(二)貨物商業發票、運輸單證。
貨物經過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運輸至我國境內的,應當提交從瑞士關境至我國的全程運輸單證、其他國家或者地區海關所出具的證明文件或者海關認可的其他證明文件。)
2.散貨無法核查箱號,封號,且T證暫無文件支持可等同于未加工證明:
1)海關總署第223號令中十七條(二)中提到的“海關所出具的證明文件”:
中轉國未能出具官方未加工證明,進口同時提供以下兩個單證時,默認為“未加工”
a.全程聯運提單
b.瑞士→中轉國→中國的聯運提單上箱號,封號未更改則視為”未進行實質性加工”可享受協定稅率.
但實際操作中散貨無法核對箱號,封號,所以不符合享受協定稅率條件
2) “海關認可的其他證明文件”
客戶提供的歐盟T證在歐盟國中
不僅是運輸證明,不可作為”未加工證明”;但中國海關無任何文件支持T證等同于未加工證明,僅代表運輸證明,所以散貨無法享受協定稅率。
四.操作建議
1.建議整箱/空運出運
2.若仍以散貨進口,需考慮清關時間與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