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程序
進口貨物進入韓國,首先將進行艙單申報(ManifestDeclaration)。2012年韓國開始實施新的高級艙單管理系統,該系統能實現海運與空運貨物艙單的提前申報,其中海運貨物在裝船的24小時以前,而空運貨物是在民航機抵達的4小時以前。
目的地非入境港口的貨物可以直接在入境港口申報,也可以向海關申請保稅運輸至目的地后再向目的地海關申報。經批準從事保稅運輸的貨物運進目的地海關的保稅區后,需要向所屬海關關長做抵達報告。申報(批準申請)和抵達報告等業務都在進口貨物網絡系統上進行,事先獲得載貨清單的,即可在卸船(下機)之前進行保稅運輸申報。
申報時限 海運貨物為船舶進入韓國港口5天前,空運貨物時限為飛機抵港1天前。
申報審查 是指通過現貨審查確認進口申報的貨物是否和進口申報事項一致,是否違反了相關法律的規定。審查比率根據各個進口企業的法規遵守度、審查舉報記錄和原產地等,分等級運用。
根據審查對象貨物,可進行抽樣審查、全部審查和分析審查。
海關關長在審查貨物時,可能會要求申報人到場,并向審查處管理人或進口貨主要求確保審查所需的場所和設備,以及安排包裝拆開工作人員等審查所需準備。
進口物品審查所需費用由進口貨主承擔。
進出口條件的確認 指海關在審查進出口申報資料的過程中,根據法律規定,對進出口物品進行許可、批準、標示,并確認是否具備其他條件(進出口條件)。
申報所需材料 基本材料包括商業發票、海運提單、裝箱單、原產地證書。
進口條件確認所需材料(申報人應該在發生相應情況時提交):價格申報書,相關機關審查檢疫、許可、推薦等進口條件所需材料,關稅減免申請書,協議稅率運用申請書,地方稅納稅擔保確認書,金伯利進程證書(鉆石產品),稅率推薦證書等。
簡易進口申報 以下物品無需提交附件文件,只需提交進口申報書即可通關:
國內居住者領取的低于15萬韓元關稅價格的物品,并被認為自行使用物品的免稅對象物品;
低于250美元關稅價格的免稅商用樣品;
設計圖中免除進口認證的物品;
根據外匯交易法規定,金融機構為了執行外匯業務而進口的支付手段。
出口程序
韓國海關的出口申報程序比進口簡單,出口申報是由出口貨物的持有人(貨主)或專門負責進出口通關且由國家許可的具備報關資格的主體(報關師、關稅法人和通關受理法人)以電子材料交換的方式,使用出口通關EDI系統,或使用“出口申報支持中心”的網絡設備,填寫電子出口申報書,然后發送到關稅廳通關系統即可完成。
出口申報時,申報人應該按照關稅廳規定的申報書格式和出口申報書填寫要領填寫申報書。
對于已進行出口申報的物品的申報書,海關的處理方法可分為自動受理、審查后受理和檢查后受理這3種方法。貨物在海關受理后便可以裝運出口。
根據韓國海關法律,出口貨物的申報期限為確定貨物裝載日程之日起到貨物裝載止,該期限應在30天以內。
出于鼓勵出口的原則,韓國海關原則上省略對出口物品的審查,但是根據風險分析判斷得出的嫌疑標準,需要進行電子識別抽樣檢查時,可能會例外進行審查。如果審查發現進行非法出口、違反原產地標示或違反知識產權,海關將根據關稅法等法律將進行處罰。
禁止進出口貨物
韓國《海關法》禁止進出口下列貨物:
違背憲法精神、危害公共安全或風俗的圖書、出版物、傳單、宣傳冊、膠片、唱片、雕塑或具有同等性質的其他物品;
可能泄露政府機密信息或用于情報活動的貨物;
偽造、仿冒的硬幣、紙幣、銀行票據、債券和(或)其他有價票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