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阿拉甬關
為進一步提高海關行政執法效率,優化行政執法方式,海關總署就海關行政處罰簡單案件快速辦理有關事項發布了海關總署2019年第162號公告,公告指出以下簡單案件適用快速辦理程序:
一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處罰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進行處理的;
二
報關企業、報關人員對委托人所提供情況的真實性未進行合理審查,或者因為工作疏忽致使發生《處罰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
上述兩項指路詳情 :《處罰條例》第十五條 進出口貨物的品名、稅則號列、數量、規格、價格、貿易方式、原產地、啟運地、運抵地、最終目的地或者其他應當申報的項目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的,分別依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
影響海關統計準確性的,予以警告或者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
影響海關監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
適用《處罰條例》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進行處理的;
指路詳情
第二十條 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進出境的物品進出境,未向海關申報但沒有以藏匿、偽裝等方式逃避海關監管的,予以沒收,或者責令退回,或者在海關監管下予以銷毀或者進行技術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處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
運輸工具不經設立海關的地點進出境的;
(二)
在海關監管區停留的進出境運輸工具,未經海關同意擅自駛離的;
(三)
進出境運輸工具從一個設立海關的地點駛往另一個設立海關的地點,尚未辦結海關手續又未經海關批準,中途改駛境外或者境內未設立海關的地點的;
(四)
進出境運輸工具到達或者駛離設立海關的地點,未按照規定向海關申報、交驗有關單證或者交驗的單證不真實的。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
未經海關同意,進出境運輸工具擅自裝卸進出境貨物、物品或者上下進出境旅客的;
(二)
未經海關同意,進出境運輸工具擅自兼營境內客貨運輸或者用于進出境運輸以外的其他用途的;
(三)
未按照規定辦理海關手續,進出境運輸工具擅自改營境內運輸的;
(四)
未按照規定期限向海關傳輸艙單等電子數據、傳輸的電子數據不準確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保存相關電子數據,影響海關監管的;
(五)
進境運輸工具在進境以后向海關申報以前,出境運輸工具在辦結海關手續以后出境以前,不按照交通主管部門或者海關指定的路線行進的;
(六)
載運海關監管貨物的船舶、汽車不按照海關指定的路線行進的;
(七)
進出境船舶和航空器,由于不可抗力被迫在未設立海關的地點停泊、降落或者在境內拋擲、起卸貨物、物品,無正當理由不向附近海關報告的;
(八)
無特殊原因,未將進出境船舶、火車、航空器到達的時間、停留的地點或者更換的時間、地點事先通知海關的;
(九)
不按照規定接受海關對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進行檢查、查驗的。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一)
擅自開啟或者損毀海關封志的;
(二)
遺失海關制發的監管單證、手冊等憑證,妨礙海關監管的;
(三)
有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其他行為,致使海關不能或者中斷對進出境運輸工具、物品實施監管的。
四
違反海關監管規定攜帶貨幣進出境的;
五
旅檢渠道查獲走私貨物、物品價值在人民幣5萬元以下的;
六
其他違反海關監管規定案件貨物價值在人民幣50萬元以下或物品價值在人民幣10萬元以下的;
七
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規定處警告、最高罰款人民幣3萬元以下。
走過路過別錯過這倆兜底條款呀~
除了范圍擴大外,程序上也有所簡化:
針對當事人認錯認罰情況簡化取證要求
當事人在自行書寫材料或者查問筆錄中承認違法事實、認錯認罰,并有查驗、檢查記錄等關鍵證據能夠相互印證的,海關可以不再開展其他調查取證工作。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可簡化送達程序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海關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移動通信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行政處罰法律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