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加工貿易企業中,不論是進料加工,還是來料加工,為節約交易成本,為實現運輸快捷、便利,為伙伴企業或上下游企業配套n產品合成出口等,往往采取深加工結轉辦法來完成彼此之間的產品、料件和包裝的交易。深加工結轉交易,是海關監管貨物的特殊交易,是在政府職能機構嚴格監管n下的必須按程序完成的交易。由于輕視或不了解這種交易的特殊性,或由于跨文化管理認識差異等等,不少企業在完成這種交易后,為自已留下了隱患,甚至是法律n風險!為此而付出沉重代價的企業和報關員,在加工貿易企業中比比皆是,這類問題的突出表現是什么?管理原因何在?控制手段如何?
深加工結轉過程中的突出問題
1)企業決策層或采購部門,為滿足生產用料需求的“及時性”,對海關監管貨物未經海關備案便已組織進貨、交收。
為求貨品質量或價格低廉,對供應商“轉廠能力”未作有效評估,便已下單訂貨。
3)交易雙方未對交易貨物的海關編碼、轉入轉出數量、單價、金額等 妥善銜接,便已實施交易。
4)對深加工結轉貨物報關手續,差異數量,差異價格久拖不決。
對供應商提出協助解決深加工結轉歷史遺留問題的“風險轉移”請求,居然同意出手:多轉貨物,少轉貨物,或空轉貨物。
6)有些企業為尋求產品成本競爭優勢,有意接收供應商在深加工結轉幌子下的“交貨”交易。
有些廠家自作聰明,以國產料件頂替進口料件,以經加工之廢舊料件頂替進口料件,在確保“手冊保稅料件平衡”的情況下,以“送貨”方式轉出料件,把企業置于違規,走私,漏稅的法律風險中。
上述不良行為集中體現在:未經備案審批OK先交易(實際收發);多交少轉,少交多轉,交了不轉,轉了不交,帳帳(手冊與貨倉,財務之間)不符,帳實不符,交易價格與結算價格不符,外匯與稅收安排混亂。
在企業的海關事務管理過程中,作為高層管理,對此必須有充分,深刻的認識。
深加工結轉過程中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1)企業投資者和高層管理對海關監管貨物深加工結轉交易的政策、法規認識不足和信息不靈。
2)企業供應鏈系統控制中,業務協調脫節。
3)貪圖小利,忘乎所以。
企業內部海關海關事務管理缺乏機制,缺乏平臺,導致管理乏力,甚至管理失控!
C)企業防范深加工結轉法律風險的有效措施
清醒認識法律風險,評估法律風險,樹立守法經營意識;
2)科學構建企業關務管理平臺,強化內部管理;
3)借助專業服務,評估控制系統,管理培訓團隊;
4)評估、選擇供應商,引導供應商,降低外來風險(加強供應商評估)。
違法違規的法律后果
除涉嫌“走私罪”引發刑事責任之外,情節輕微的按以下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
第三章 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及其處罰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貨物價值5%以上30%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未經海關許可,擅自將海關監管貨物開拆、提取、交付、發運、調換、改裝、抵押、質押、留置、轉讓、更換標記、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的;
二)未經海關許可,在海關監管區以外存放海關監管貨物的;
(三)經營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儲存、加工、裝配、寄售、展示等業務,有關貨物滅失、數量短少或者記錄不真實,不能提供正當理由的;
(四)經營保稅貨物的運輸、儲存、加工、裝配、寄售、展示等業務,不依照規定辦理收存、交付、結轉、核銷等手續,或者中止、延長、變更、轉讓有關合同不依照規定向海關辦理手續的;
(五)未如實向海關申報加工貿易制成品單位耗料量的;
(六)未按照規定期限將過境、轉運、通運貨物運輸出境,擅自留在境內的;
(七)未按照規定期限將暫時進出口貨物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擅自留在境內或者境外的;
(八)有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其他行為,致使海關不能或者中斷對進出口貨物實施監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