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先我們來看下海關有關ATA單證冊申報的主要管理制度:
1、是否所有暫時進出境貨物都可以通過ATA單證冊進行申報呢?
當然不是哦~根據海關總署令157號的規定“使用貨物暫準進口單證冊(以下稱ATA單證冊)暫時進境的貨物限于我國加入的有關貨物暫準進口的國際公約中規定的貨物。”所以很顯然,不是所有貨物都可以作為ATA項下商品進行申報的哦~
小編追根溯源,查找了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海關總署令第93號相關規定,雖然157號令出臺后93號公告就被廢止了,但是小編認為其相關內容還是值得參考的。在93號公告中,具體闡述了哪些貨物適用ATA單證冊:
第二條 暫準進口單證冊(以下簡稱ATA單證冊,見附件1)項下的暫準進口貨物,限于我國加入的上述公約及附約中規定的展覽會、交易會、會議或類似活動(以下簡稱“活動”)項下的貨物,主要包括:
(一)在上述活動中展示的貨物;
(二)在上述活動中為展示境外產品所需用的貨物,如為展示境外機器或儀器在演示過程中所需用的貨物等;境外展覽者設置臨時展臺用的建筑材料及裝飾品,包括電器裝置;為宣傳示范境外展覽品所需的廣告品及展示物品,如錄像帶、影片、幻燈片及裝置物品等;供國際會議使用的設備,如翻譯用具、錄音機及具有教育、科學或文化性質的電影片等;
(三)其它經海關批準用于展示的貨物。
超出上述范圍的ATA單證冊項下的暫準進口貨物,不適用本辦法。
2、原出口ATA單證冊貨物多久必須返回境內?
根據海關總署令157號第七條的規定:“暫時進出境貨物應當在進出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那么是否可以延期呢?可以的,但是ATA單證冊的持證人應當向主管地海關提出延期申請,經直屬海關批準可以延期,延期最多不超過3次,每次延長期限不超過6個月。延長期屆滿應當復運出境、進境或者辦理進出口手續。
3、ATA項下涉證貨物需要許可證件嗎?
對于ATA項下的涉證貨物,海關規定“除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海關總署規章另有規定外,暫時進出境貨物可以免于交驗許可證件。”那么這里需要注意,如果涉及到環境、安全類的許可證件仍然需要交驗。
接下來小編就將現身說法,結合實際單證,為大家闡述ATA申報的來龍去脈~
1、 了解申報流程
2、 申報資料的準備
A、ATA單證冊正本
B、客戶手寫聯(如是洋山港區申報的,手寫聯上必須寫明箱號)
C、ATA單證冊復印件(包括ATA單證冊封面、貨物暫準進口單證冊、貨物總清單、消耗品總清單)
D、客戶出具的正本情況說明(見附件一)
E、發票、箱單等一般報關資料(可以是復印件)
F、正本配艙回單及其復印件
以上資料備齊后,送現場海關進行申報,海關會在單證冊出口欄加蓋放行章;申報完畢后待此票ATA單證順利結關后,ATA單證冊才能從海關部門抽取回。
3、 申報之后的后續處理注意點
當ATA單證申報結束后,并不意味著海關結束監管;當清潔倉單數據反饋至海關系統后,單證才能順利結關,結關以后ATA單證冊才能取回供進口方在國外進境申報時使用。
附件一:
情況說明
致上海海關:
我司有一票展品至**(國家、地區)參加*******(日期,寫明起始和結束日期)在當地舉辦的*****(寫清楚具體展覽事宜)。ATA單證冊號*********;品名:************;件數:***;毛重:****;
此票展品在展會結束后全部退運回國。此票展品在出運六個月內將全部退運回國,如不能按時退運回國,需要做延期,保證提前1個月做申請。
由此給您帶來的麻煩,深表歉意。特此說明。
落款+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