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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出口危險化學品的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按照《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規定》向產地檢驗檢疫機構報檢,報檢時按照《危險化學品名錄》中的名稱申報,同時還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出口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符合性聲明;
(二)《出境貨物運輸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散裝產品除外);
(三)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
(四)危險公示標簽、安全數據單樣本,如外文樣本應提供中文翻譯件;
(五)對需要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產品,應提供實際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名稱、數量等情況說明。
發貨人需憑正本《出境貨物換證憑單》向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出口通關單,主要有“驗證”和“核查獲證”兩種方式。
驗證:逐批核查《換證憑單》的真實和有效,審核無問題之后予以放行。
核查貨證:核查《換證憑單》的真實和有效,通過查驗確定單證是否一致。
1.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列入國家《危險化學品名錄》的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實施檢驗監管。
2.危險公示標簽、安全數據單等必須和申報信息單單相符,單證相符,單貨相符。
3.根據質檢總局關于進出口危險貨物及其包裝檢驗監管工作會議的精神,各局將嚴格執行產地檢驗口岸查驗制度,請各發貨人及代理企業在出口前預留查驗時間,以免耽誤船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