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來,隨著我國國際地位的提高以及經濟實力的增長,越來越多的國際性盛會都將主辦地選在了中國,2008年北京奧運會、2010年上海世博會、2014年上海亞信峰會……主辦一場萬眾矚目的國際盛會除了大量的人力資源調配之外,海量的物資儲備也十分關鍵,而如世博會更是以展出的物品作為其核心內容。此類貨物通常在多個展覽地點流轉,且一般是跨境運輸,那關于這類在展覽會中使用的貨物,其辦理進出口的流程又是怎樣的呢?是否能夠享受關稅的優惠政策呢?讓我們通過下面一系列問答來幫助您了解我國的暫時進出境貨物的法律制度。
問:我公司在多個國家輪流召開會議,其中包括中國,會展用品需要先從他國運送至中國,會議結束后在運輸到其他國家,請問公司如何進行報關?是否需要繳納關稅?中國海關對于此類貨物的進出口是否有相應的法律規定?
答:此類物品屬于暫時進出境貨物。為了規范海關對暫時進出境貨物的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報關與關稅問題見下文。
問:哪些物品屬于“暫時進出境貨物”?
答:(一)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及類似活動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貨物;
(二)文化、體育交流活動中使用的表演、比賽用品;
(三)進行新聞報道或者攝制電影、電視節目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四)開展科研、教學、醫療活動使用的儀器、設備和用品;
(五)在本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列活動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種車輛;
(六)貨樣;
(七)慈善活動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八)供安裝、調試、檢測、修理設備時使用的儀器及工具;
(九)盛裝貨物的容器;
(十)旅游用自駕交通工具及其用品;
(十一)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設備、儀器及用品;
(十二)海關批準的其他暫時進出境貨物。
使用貨物暫準進口單證冊(以下稱 ATA 單證冊)暫時進境的貨物限于我國加入的有關貨物暫準進口的國際公約中規定的貨物。 [1]
問:對于此類貨物,企業在辦理進出口時可提出什么申請?
答:對于暫時進出境的貨物,企業有兩種方式提出申請:
1.普通的暫時進出境申請:每到一個主辦國開一次全球會議,就按照暫時出口國海關的要求提交一次暫時進出境的申請及相關材料,要求貨物“原進原出”,且不能轉運至他國。
2.ATA單證冊申請:申請一份國際通用的海關文件,即ATA單證冊。憑借一份單證冊,可以去往多個國家。申請單證冊時,當事人可以根據所赴國家的數量,申請相應數量的單證。
問:請詳細介紹一下“ATA單證冊”,申請時有什么注意事項?
答:ATA單證冊(ATA Carnet) 是一份國際通用的海關文件,它是世界海關組織為暫準進口貨物而專門創設的,使暫準進口貨物可以憑ATA單證冊,在各國海關享受免稅進口和免予填寫國內報關文件等通關便利。ATA單證冊已被世界上65個國家和地區所接受。單證的數量可以隨著入境國家的數量以及出入境的次數變化而變化。
需要注意的是,無論去幾個國家,去幾次都必須是清單中所列的同一批貨物;其次,ATA單證冊的有效期是一年,當事人可以在有效期內重復使用。該期限不能延長,但對于在有效期內不能完成任務的情況,可以辦理續簽單證冊。
問:貨物可以在中國境內停留多長時間?
答:所有暫時進出境貨物應當在進出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
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ATA單證冊持證人、非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出境貨物收發貨人應當向主管地海關提出延期申請,經直屬海關批準可以延期,延期最多不超過3次,每次延長期限不超過6個月。延長期屆滿應當復運出境、進境或者辦理進出口手續。[2]
問:如果企業申請了ATA單證,有效期即將到期但是貨物尚未復運出口,如何處理?
答:持證人有下列四種選擇:
1. 先將貨物運回臨時出口國,只要運抵口岸海關即可。然后用新的ATA單證冊重新辦理手續。
2. 在臨時進口國辦理交稅手續。
3. 將貨物交當地海關監管。
4. 持證人將貨物仍然留在臨時進口國,待用途結束后再復出口。但由于ATA單證冊已超出有效期,進口國海關在辦理復出口時會在ATA單證冊上簽注“保留意見”,而這些簽注很可能會導致ATA單證冊被提起索賠。
問:從上述介紹來看,是否申請ATA單證冊對于企業更為有利?
答:應該根據企業需求作出選擇。如果該批貨物需要在中國停留超過1年后再復運出境,由于ATA單證的有效期僅為1年,那么此時如申請ATA單證則會面臨尚未使用卻即將過期的情況,顯然對于企業沒有實質性幫助。
問:如果企業已經就某批貨物以普通暫時進出境的方式申請入境,且暫時出口國要求貨物“原進原出”,除了將該批貨物運回出口國外,還有其他什么方式可操作嗎?
答:該批貨物不能轉運至他國,但是企業可以向海關提出放棄該批貨物的聲明,然后按照正常的進口手續辦理,并繳納關稅。如果已經超過規定期限三個月,則企業還需要支付滯報金。[3]因此,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商業計劃以及成本核算進行選擇。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第三條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第五條
[3]《關于超期未報關進口貨物、誤卸或者溢卸的進境貨物和放棄進口貨物的處理辦法》第二條、第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