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國海關通關一體化改革又出新助力啦~為降低放行前因貿易救濟措施實施設置的海關核查率,海關總署前段時間發布《海關總署關于實施貿易救濟措施貨物進口報關單自動計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公告〔2018〕7號),對實施貿易救濟措施的進口報關單實行自動計稅。看到公告的你們是不是十(yi)分(lian)迷(meng)茫(bi)的?小編這就幫你們梳理梳理~
原產地證據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產地證書、原產地聲明等。
原廠商發票:僅能提供由境外貿易商制發的商業發票時,發票應包含原廠商名稱和原廠商發票編號。
出口證明信:涉案國(地區)企業已經與商務部簽署價格承諾協議的,進口貨物收貨人應提交簽署價格承諾協議企業出具的出口證明信。
另:應當以電子方式提交上述所有單證,且以電子方式提交的單證內容應當與持有的單證正本一致,單證紙質文件無需提交,但應當按照海關有關規定留存。
除按照現行規定規范填報外,據實在報關單規格型號欄目中填報“原廠商中文名稱”、“原廠商英文名稱”、“反傾銷稅率”、“反補貼稅率”、“是否符合價格承諾”。
具體填報方式為:在規格型號欄填報完最后一個申報要素后,即俗稱的“其他”欄在5個“<>”中依次填報上述5個內容。其中稅率填寫實際值,如稅率為30%填寫“0.3”;“是否符合價格承諾”填寫“1”或“0”,“1”代表“是”,“0”代表“否”。5個“<>”不可缺項,如第3、4、5項“<>”中無申報事項,相應的“<>”中內容可以為空,但“<>”需保留。
作者:陶欣
責任編輯:周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