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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減免稅貨物異地監管、轉讓、解除監管、貨款抵押等手續呢?一起來學習一下。
一、如何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貨物異地監管手續 ?
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貨物應當在主管海關核準的地點使用。需要變更使用地點的,減免稅申請人應當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
二、如何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貨物的轉讓手續 ?
情況一 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將進口減免稅貨物轉讓給進口同一貨物享受同等減免稅優惠待遇的其他單位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減免稅貨物結轉手續:
1、減免稅貨物的轉出申請人應事先填寫《減免稅貨物結轉申請表》,持有關單證向轉出地主管海關提出申請,轉出地主管海關審核同意后,通知轉入地主管海關。
2、減免稅貨物的轉入申請人向轉入地主管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轉入地主管海關審核無誤后簽發《征免稅證明》。
3、轉出、轉入減免稅貨物的申請人應當分別向各自的主管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貨物的出口、進口的報關手續。轉出地主管海關辦理轉出減免稅貨物的解除監管手續。結轉減免稅貨物的監管年限應當連續計算。轉入地主管在剩余監管年限對結轉減免稅貨物繼續實施后續監管。注:轉入地海關和轉出地海關為同一海關的,按照上述規定辦理。
情況二 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將進口減免稅貨物轉讓給不享受 進口稅收優惠政策或者進口同一貨物不享受同等減免稅優惠待遇的其他單位的,應當事先向減免稅申請人主管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貨物補繳稅款和解除監管手續。
三、如何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貨物解除監管手續?
減免稅貨物海關監管年限屆滿的,自動解除監管。
在海關監管年限內的進口減免稅貨物,減免稅申請人書面申請提前解除監管的,應填寫《減免稅貨物解除監管申請表》,應當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補繳稅款和解除監管手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進口時免予提交許可證件的進口減免稅貨物,減免稅申請人還應當補交有關許可證件。
減免稅申請人需要海關出具解除監管證明的,可以自辦結補繳稅款和解除監管等相關手續之日或者海關監管年限屆滿之日起1年內,向主管海關申請領取解除監管證明。海關審核同意后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減免稅貨物解除監管證明》。
四、如何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貨物貸款抵押手續 ?
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要求以減免稅貨物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抵押的,應填寫《減免稅貨物貸款抵押申請表》,向主管海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核符合有關規定的,主管海關可以批準其辦理貸款抵押手續。
減免稅申請人不得以減免稅貨物向金融機構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辦理貸款抵押。
減免稅申請人以減免稅貨物向境內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抵押的,應當向海關提供下列形式的擔保:
1、與貨物應繳稅款等值的保證金;
2、境內金融機構提供的相當于貨物應繳稅款的保函;
3、減免稅申請人、境內金融機構共同向海關提交《進口減免稅貨物貸款抵押承諾保證書》,書面承諾當減免稅申請人抵押貸款無法清償需要以抵押物抵償時,抵押人或者抵押權人先補繳海關稅款,或者從抵押物的折(變)價中優先償付海關稅款。
如果海關同意以進口減免稅貨物辦理貸款抵押的,減免稅申請人應當與正式簽訂抵押合同、貨款合同之日起30日內將抵押合同、貸款合同正本或復印件交海關備案。提交復印件備案的,減免稅申請人應當在復印件上標注“與正本核實一致”,并予以簽章。
抵押合同、貨款合同的簽訂日期不是同一日的,按照后簽訂的日期計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備案時限。
如果貸款抵押需要延期的,減免稅申請人應當在貸款期屆滿前20日內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貸款的延期手續。
經審核同意的,主管海關簽發準予延期通知,并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準予辦理進口減免稅貨物貸款抵押延期通知》。
來源:杭州海關12360熱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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