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人士解讀海關總署令217號
來源:
202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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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們來看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貨物直接退運辦法》(海關總署令217號),在關于進口貨物直接退運上,新舊辦法有何不同?
□對辦理直接退運的進口貨物區分不同情況,規定了不同的申報手續。
1.辦理直接退運手續的進口貨物未向海關申報的,當事人應當向海關提交《進口貨物直接退運表》以及證明進口實際情況的合同、發票、裝箱清單、提運單或者載貨清單等相關單證、證明文書,規定填制報關單,辦理直接退運的申報手續。
2.辦理直接退運手續的進口貨物已向海關申報的,當事人應當向海關提交《進口貨物直接退運表》、原報關單或者轉關單以及證明進口實際情況的合同、發票、裝箱清單、提運單或者載貨清單等相關單證、證明文書,先行辦理報關單或者轉關單刪除手續。
□修改了關于免于填制報關單的情況
2007年下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直接退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因進口貨物收發貨人或者承運人的責任造成貨物錯發、誤卸或者溢卸,經海關批準或者責令直接退運的,當事人免予填制報關單,憑《準予直接退運決定書》或者《責令直接退運通知書》向海關辦理直接退運手續。”
新《辦法》規定“由于承運人的責任造成貨物錯發、誤卸或者溢卸的,當事人辦理直接退運手續時可以免予填制報關單。”
□取消了企業申請直接退運的行政審批
企業申請直接退運的核準不再是行政許可項目,海關內部進行核批,減少了六個法律文書,僅保留《進口貨物直接退運表》、《海關責令進口貨物直接退運通知書》兩個法律文書。
文/大連海關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