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轉自‖中國海關雜志
勞動節前,海關總署發布了2015年第14號公告,內容是自5月1日起,取消打印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出口退稅專用),改由海關總署向國家稅務總局傳輸出口報關單結關信息電子數據。與此同時,國家稅務總局也發布了相關內容的26號公告。在本月這個過渡期內,企業該如何操作呢,來看看上海海關下屬的浦江海關及國稅總局對其的解讀。
海關解讀
一、公告所稱5月1日時間節點指出口貨物實際離境,報關單完成出口結關。
二、出口結關日期晚于2015年5月1日的報關單,如遇修改或撤銷的,企業可不向海關交回出口退稅聯。
三、出口結關日期早于2015年5月1日的報關單,如遇遺失或報關單修改等原因需要重新打印出口退稅聯的,仍按原相關規定辦理。
四、暫時進出境貨物、修理物品等非結匯聯打印不受企業外匯管理類別及此次公告影響。
五、4月30日(含)前結關的報關單請于5月1日至5月31日過渡期內至相應打印機構辦理相關出口退稅聯的打印手續。
六、外匯管理類別非A類企業仍需打印結匯證明聯,請報關公司/經營單位持打印清單、報關單海關作業聯及企業外匯管理類別證明至海關辦理人工簽發手續。
七、企業可通過海關總署網站“辦事服務”→“信息查詢”→“通關狀態查詢”功能查詢報關單結關狀態。
國稅解讀
一、出口日期在2015年5月1日(含5月1日)后的出口貨物,除啟運港退稅政策的貨物外,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在辦理出口退(免)稅相關業務時,不需再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及其他聯次,以下統稱紙質報關單)。
出口日期以海關出口報關單電子信息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出口退(免)稅相關業務包括出口退(免)稅申報、免稅申報、免稅核銷、出口退稅相關證明開具等原規定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的業務。
二、出口企業申報辦理免予提供紙質報關單出口貨物的出口退(免)稅及相關業務,在填寫相應申報表時,原規定根據紙質報關單項目填寫的申報內容,改按海關出口報關單電子信息對應項目填寫。企業申報的內容,視同申報海關出口報關單電子信息。
三、稅務機關將企業申報數據與對應海關電子信息核對無誤后,方可審批出口退(免)稅。
海關總署2015年14號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26號公告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1590789/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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