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欣海 毛小小歸類工作室 唐文君
【主題】
企業有一款砂糖/山梨糖醇的調整品(產品),需要了解從歸類角度來看,哪種情況下,其依據海關歸類原則需要歸入砂糖稅號( 1701.99)。哪種情況下商品歸類會超出17
章范疇,可以歸入其他未列名食品的稅號( 2106.90)。企業根據我們的意見對其產品進行改良,規避歸入
17.01 。
【第一部分】
關于糖類產品的國家標準。——參考文獻GB13104-2014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糖”。
加工工藝:食糖的加工工藝通常由甘蔗或甜菜為原料,進行糖汁的提取、煮煉結晶、分蜜、清凈處理等工藝制程。
外觀:顆粒狀,溶于水。
常見的食糖有,原糖、白砂糖、綿白糖、赤砂糖、紅糖、方糖、冰糖等。
意見:砂糖 /
山梨糖醇的調整品(產品)如果工藝與上述一致,種類與上述一致,則初步符合《稅則》 17
章的范疇。
【第二部分】
歸入《海關進出口稅則》1701.99 項下的商品需要滿足哪些要求。
參考《稅則》第十七章“糖及糖食”的章注釋——
本章不僅包括糖本身(例如,蔗糖、乳糖、麥芽糖、葡萄糖及果糖),還包括糖漿、人造蜜、焦糖、提取或精煉糖時所剩的糖蜜以及糖食。
本章的固體糖及糖蜜可添加著色劑、香料(例如,檸檬酸或香草精)或人造甜味劑(例如,阿斯巴甜或甜葉菊),只要其仍保留糖或糖蜜的原有特征。
——參考海關總署 2015年6號公告、《海關進出口稅則》、《品目注釋》
意見:如果砂糖 /
山梨糖醇的調整品(產品)符合上述糖類的基本特性(注意劃線部分),同時添加劑在上述所列范疇內,則本商品還是應當歸入稅則第十七章。
參考《品目注釋》對于品目17.01的注釋:
甘蔗或甜菜的精制糖是通過進一步加工原糖制得,通常為白色結晶物質。市場上銷售的糖,粗細不一,或呈小方塊狀、塔狀、片狀、棒狀或規則的模制及切割塊狀。
咨詢意見:也就是說,砂糖 /
山梨糖醇的調整品(產品)只要是固體,其外觀是不影響其歸類的。
【第三部分】
關于哪些商品超出了《海關進出口稅則》17.01 項下的歸類范疇。
參考《品目注釋》對于品目17.01的注釋:
應注意到,本品目僅包括固體(粉末狀在內)的甘蔗糖和甜菜糖(這些糖可含添加的香料或色料)。
然而本品目不包括已失去糖的特征的制飲料用固體(包括粒狀或粉狀)制品(品目21.06 )。參考——海關總署2015年 6號公告。
意見:也就是說,如果砂糖 /
山梨糖醇的調整品(產品)為飲料用固體(固體飲料),或顆粒狀、或粉末狀,且非麥乳精,速溶咖啡
等《稅則》已經列名的商品,可歸入
2106.90 項下。
“固體飲料”名詞解釋——固體飲料是指以糖、乳和乳制品、蛋或蛋制品、果汁或食用植物提取物等為主要原料,添加適量的輔料或食品添加劑制成的每100 克成品水分不高于5克的固體制品,呈粉末狀、顆粒狀或塊狀。(來源為百度百科)
同時參考《品目注釋》對于品目17.01 的注釋:
由糖水溶液組成的甘蔗或甜菜糖漿如果不含添加香料或色料,應歸入品目17.02 ,否則歸入品目21.06
。
意見:也就是說,如果砂糖 /
山梨糖醇的調整品(產品)為由糖水溶液組成的甘蔗或甜菜糖漿,且添加了香料或者色料,則符合 21.06
的范疇,可以歸入 2106.90
項下。
【第四部分】
關于此次報告的總結性敘述
砂糖 /
山梨糖醇的調整品(產品)只要符合本報告第二部分的第一條意見,那么該商品應當歸入 1701.99 項下。如果砂糖 / 山梨糖醇的調整品(產品)符合本報告第三部分的第一或第二條意見,那么可以歸入 2106.90 項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