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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進出口過程中,結關放行后發現貨物與申報內容存在差異,能否改單?又該如何處理?
一、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和撤銷管理辦法》規定:海關接受進出口貨物申報后,報關單證及其內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銷;符合規定情形的,可以修改或者撤銷。
二、改單原因
日常工作中,一些企業由于關務內控管理不合規,常常存在人為申報錯誤(如誤報一般貿易的商品編碼 、價格等),或者 超出范圍的運輸短溢裝等,造成單貨不符。
通常情況下,對結關貨物要求改單申請,企業一般基于兩個方面的考慮:一是錯誤申報影響其出口退稅或者多繳納進口稅費,造成較大經濟損失;另外就是影響保稅貨物核銷管理。
面對放行貨物改單,海關的立場通常先是執法者,然后才是服務部門。首先考慮改單事項與進出口監管規定是否有沖突,否則一切免談,以身試法者除外。因此,海關對進出口報關單管控有幾個關鍵節點:一是單證審核。二是現場驗證放行。如果是加貿企業,還有一道核銷結案環節。企業報關單數據一經系統發送、通過海關審核,立即生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不得隨意修改、撤銷。
另外,跨關區、跨部門聯合審核,外管、稅務、檢疫等關聯部門的銜接也是考慮的因素。
四、處理方法
對于已通過審核而貨物未結關放行的報關單,未在海關實施布控、查驗的情況下,因配載、裝運和運輸途中發生溢短,價格申報機制,計算機網絡等客觀原因需刪改單的,按照總署令220號相關要求辦理,此處不再贅述。
已結關放行貨物,由于人為書寫或錄入錯誤造成的改單,海關因無法對 實際貨物進行核對和查驗,增加了執法難度與監控風險,尤其是涉及出口退稅、變更監管條件、調整稅收金額等,影響了海關的統計業務。因此,企業如果沒有足夠信服的資料,海關一般都不接受其改單。
在允許改單的情形下,如涉及修改一般貿易進口貨物的商品編碼,須有該貨物商品編碼歸類權威意見或專業機構的建議書;如商品編碼修改導致監管單證的增加,得先補充提交相應的單證;如涉及到出口退稅,必須有稅務機構出具該業務沒有抵扣或退稅的證明。
改單過程中,除了能提供發票、裝箱單、購銷合同以及運輸提單這些基本單證外,如果還能提供第三方機構出具的還原進出口業務事實的資料則更有說服力。例如,外管局收付匯記錄、銀行的信用證、進口原產地證明、口岸查驗記錄、歸類決定書、境外商品鑒定證明、出口國的出口報關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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