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我國增值稅出口貨物退稅政策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退稅的形式
一是出口免稅并退稅,指貨物在出口銷售環節不征增值稅,對貨物在出口前實際承擔的稅收負擔,按規定的退稅率計算后予以退稅;
二是出口免稅不退稅,指貨物在出口銷售環節不征增值稅,而且因為這類貨物在前一道生產、銷售環節或進口環節是免稅的,因此出口時該貨物的價格中是不含稅的,也無需退稅;
三是出口不免稅也不退稅,出口不免稅是指國家限制或禁止出口的某些貨物在出口環節視同內銷,照常征稅,出口不退稅是指對這些貨物不退還出口前實際負擔的稅款。適用這個政策的主要是稅法列舉限制或禁止出口的貨物,如天然牛黃、麝香、白銀等。
出口退稅貨物應具備的條件
一是必須屬于增值稅、消費稅征稅范圍的貨物;
二是必須是報關離境的貨物;
三是必須是在財務上做銷售處理的貨物;
四是必須是出口收匯并已核銷的貨物。
出口貨物的退稅率
出口貨物的退稅率是出口貨物的實際退稅額與退稅計稅依據的比例,增值稅的退稅率是由國家規定的,根據貨物不同主要有17%、15%、13%、11%、9%、8%、6%、5%等。
出口貨物退稅的計算方法
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免、抵、退”方法。其中,“免”稅是指對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免征本企業生產銷售環節增值稅。
“抵”稅是指對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等所含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
“退”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在當月內應抵頂的進項稅額大于應納稅額時,對未抵頂完的部分予以退稅。當期應交增值稅額為負數且數額小于當期免抵退稅額時,當期應退稅額即為應交增值稅的相反數。
外貿企業以及實行外貿企業財務制度的工貿企業收購貨物出口,其出口銷售環節的增值稅免稅;由于其收購貨物的成本部分也承擔了前面環節已納的增值稅稅款,因此在貨物出口后按收購成本與退稅率計算應退稅款退還給外貿企業,征退稅率之差計入企業成本。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增值稅的計算應依據購進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所注明的進項金額和退稅率計算。
稅收籌劃
一個企業生產的產品是具體的,而國家出口產品的征稅、退稅是按照產品結構、性能和用途來確定的。有的產品既可能被歸于這一類,也可能同樣適用于那一類,當歸于不同類別將適用不同的征退稅率,企業的選擇不同,其實際稅收負擔的結果也不相同。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就需要對相關業務進行籌劃。
選擇經營方式的籌劃
即:進料加工方式與來料加工方式的選擇。
納稅人進出口方式不同,適用的退稅政策也不相同,因此企業可以利用政策之間的稅收差異,通過選擇合理的進出口經營方式來降低自己的稅負。政策規定生產企業自營出口貨物采用“免、抵、退”方法,若是來料加工方式,則按“不征不退”辦法處理。由于我國目前相當一部分貨物的出口退稅率低于其在國內的征稅率,因而對于這兩種不同的經營方式,納稅人的實際稅負是不同的。
選用“免、抵、退”方法還是“不征不退”方法的關鍵是,如果出口該產品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小于生產該出口產品而取得的全部進項稅額,即可收到退稅稅款,則應選擇“免、抵、退”方法,否則應選擇“不征不退”方法。對于利潤率較低、出口退稅率較高、進項稅額較大的貨物出口宜采用進料加工方式;對于情況相反的貨物出口,宜采用來料加工方式。
選擇出口時間的籌劃
如果國家宣布將要調整出口退稅率,出口企業就要關注退稅率是調高還是調低及具體的執行日期。界定一票貨物出口日期,一般是以該票報關單放行日期為準的,如果調高,就應盡量推遲報關出口日期,爭取使出口貨物適用較高的退稅率;如果退稅率調低,就要盡量早報關出口,在低退稅率執行之前,使該票貨物報關出口放行。
選擇出口方式的籌劃
對于有出口經營權的企業來說,出口方式有兩種:一種是自營出口,另一種是通過外貿企業代理出口自產貨物。在退稅率與征稅率相等的情況下,企業選擇自營出口還是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兩者稅負相等。在退稅率與征稅率不等的情況下,企業選擇自營出口還是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兩者稅負是不同的。選擇自營出口收到的出口退稅數額小于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應獲得的出口退稅數額,選擇外貿企業出口有利于減輕企業增值稅稅負。
Tips
出口貨物退稅計算公式
免抵退稅額=(外銷銷售額-免稅料件金額)×退稅率
不得免抵稅額=(外銷銷售額-免稅料件金額)×(征稅率-退稅率)
應交增值稅=內銷銷項稅額-(進項稅額-不得免抵稅額)-留抵稅額
應退稅額=
出口貨物的進項金額×退稅率。
文/北京化工大學經濟管理學院
楊得芊
摘自
中國海關雜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