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口加工區集中申報
經出口加工區主管海關批準,區內企業可以辦理進出區貨物韻集中申報手續。集中申報企業應當向海關提供有效擔保。
集中申報采用向海關進行電子數據報關單申報的方式。集中申報適用海關接受該貨物集中申報之日實施的稅率、匯率。集中申報的期限不得超過1個月,且不得跨年度辦理:,超過規定期限未向海關申報的,應征收滯報金。
出口加工區貨物出區深加工結轉
出口加工區貨物出區深加工結轉是指區內加工企業(以下簡稱轉出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出口加工區監管的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將本企業加工生產的產品直接或者通過保稅倉儲企業轉入其他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及區外加工貿易企業(以下簡稱轉入企業)進一步加工后復出口的經營活動。轉出企業未經實質性加工的保稅料件不得進行出區深加工結轉。
轉出企業、轉入企業可以采用 “分批送貨、集中報關” 的方式辦理結轉手續。轉出、轉入企業每批實際發貨、收貨后,應當在實際發貨、收貨之日起30日內辦結該批貨物的報關手續。
1、對轉入其他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轉入企業憑其所在區管委會的批復辦理結轉手續,轉出企業、轉入企業分別在主管海關辦理結轉手續;對轉入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加工貿易企業的,轉入企業憑商務主管部門的批復辦理結轉手續,轉出企業、轉入企業在轉出地主管海關辦理結轉手續。結轉產品如果屬于加工貿易項下進口許可證件管理商品的,企業應當向海關提供相應的有效的進口許可證件。
2、除特殊情況外、對轉入其他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比照轉關運輸的有關規定辦理海關手續;如不能比照轉關運輸監管方式辦理結轉手續的,在向轉出地或者轉入地主管海關提供相應的擔保后,由企業自行運輸。